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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休一個月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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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北京這種一線城市的勞動關係應該是比較符合國家標準的,因為結合實際情況也確實是越是一些發達地區,勞動者自我維權的意識反而越強。就比如在北京的有一些職工,因為身體的原因確實需要休病假,而且病假休息的時間也比較長。可能自己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也是,北京休一個月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北京休一個月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一、北京休一個月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即若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有約定具體的病假工資支付標準,則按約定執行,但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即用人單位也可以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對於病假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其他相關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病假期限: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3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6個月;

3、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6個月;

4、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

5、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個月;

6、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18個月;

7、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24個月。

在北京,如果員工請病假的時間是一個月的話,病假工資的標準按照北京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不過請一個月的病假,肯定是需要有醫院給出具的病假條的,只要有相關的證明並且是合法的,用人單位都應該正常的給員工批准病假,並且在病假期間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