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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工資標準

病假 閱讀(2.17W)
休病假工資標準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病假工資標準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事假因為沒有工資自然也就談不到扣工資了,所以著重給大家總結一下病假扣工資,其實扣工資的相關細則問題還是在於企業自己決定的,只要堅持一個原則就是扣完以後的工資是不能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而實際上您請病假的時間如果比較長的話,在病假期間的工資肯定也相對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