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做手術請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
根據勞動者的情況,如果屬於小手術治療期很短,病假最多3個月,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對做手術請假國家規定幾天病假的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中,也會有相關規定,其規定時間應當不少於以上第三條的規定。
二、員工病假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首先,若勞動者請假程式合規,且依據單位要求提供病假證明的,單位應批准其病假,支付病假工資。但是如果是請很長的病假的,那麼就涉及到病假工資的計算。依據法律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患病六個月以內的: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而如果職工患病超過六個月以上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4)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應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職工相應補助。
(5)職工的病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綜上所述,職工做手術請病假是不得剝奪的勞動保護權益,請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