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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開病假條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病假 閱讀(1.25W)

病假是勞動法規定內容之一,生病了請假,在我們讀書的時候經常發生。那麼關於產前開病假條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產前開病假條,應該是屬於病假還有一個產假的規定,職工在單位工作要生產的應該予以比準產假。

產前開病假條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產前開病假條

在產前員工需要休息,那麼是需要請病假休息的,需要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請假。

不請假直接不來上班,那麼員工屬於曠工行為,可能因此被單位辭退,而且拿不到補償

產假是從生育時開始計算的。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病假工資怎麼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修改)第21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2008年6月30日釋出的《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8]129號)第一條的規定,北京市最低工資每小時不低於4.6元,每月不低於800元。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中的規定,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資為36.78元,其80%為29.42元即病假工資每日不得低於29.42元。

產前開病假條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病假,在上班的時候難以避免,在單位工作幾十年的時間不能保證,每一天都是健康的,所以會有請假的情況,請假也是可以獲得工資的,但是沒有工作,所以應該扣除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