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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陪護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陪產假 閱讀(2.72W)

勞動法,應該是非常貼近我們生活的一部法律了,關於勞動法,很多人或許因為工作等原因有了解過,但是也有一些還沒有出入社會的學生等對這方面的內容並不是非常的清楚,所以小編今天就來談一談關於勞動合同法規定陪護假的內容規定如何?

勞動合同法規定陪護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陪護假

護理假是男人為護理生產配偶的特定假期,國家未作專門規定,一些地方法規對此是有規定的。

1、北京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2、天津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假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3、上海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二、勞動合同概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1]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法規定陪護假的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我國的法律是人性化的,所有的權益都是為人民考慮的,但同時也是具有權威性的,所以人們對於法律都非常的相信。勞動法中就有關於陪護假的規定,當男職工在自己的妻子產期的時候,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