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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職人員病假管理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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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職人員病假管理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國家公職人員病假管理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目前沒有《國家公職人員病假管理規定》這樣的法律制度,但公職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有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二、勞動關係中怎麼確定醫療期的最長時間?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病假期間被公司辭退的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國家公職人員生病之後,具體可以請多長時間的病假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因為國家公職人員跟用人單位之間籤的是聘任合同,所以,我國關於勞動關係方面醫療期的規定不適用於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跟行政機關請病假的,一般也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