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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開病假條規定有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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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隨著女性地位的升高,對女權的維護,女性職員越來越多,但是女性面臨著生育的風險,當女性職員懷孕時,身體的不適需要請假,但是請假不可以草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但是如果在懷孕期間請假,會對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下面小編帶大家看看懷孕開病假條規定有什麼風險?

懷孕開病假條規定有什麼風險?

一、懷孕開病假條規定

病假條應由用人單位制定醫療機構出具,不因女子懷孕而享有特權。

勞動部、國務院經貿辦、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

二、女性職員長期開病假的風險注意

女職工懷孕後,由於身體原因、優生考慮,或由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等不利於孕婦健康等原因,可能考慮長期休假;但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一般都不喜歡女職工的上述行為,而會想法設法辭退該類員工或在請假期間不支付任何報酬等。

因此,基於保護女職工的正當權益出發,女職工實際長期請病假時請注意: 第一,充分利用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法定假,如產前檢查假、產前休假等(詳見博文《女職工三期假彙總》)。

第二,由合格醫院開具請假條請病假(法律並未規定,此處需女職工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明確要求,儘可能符合用人單位的醫院要求)。

關於請病假能請多長實際,法律並無具體的限制,病假長短視病情情況確定,由醫生決定,法律和用人單位都無法也無權決定。

第三,但若病假超過3個月以上的,為適當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益,勞動部頒發檔案中制定了“醫療期”的制度。規定如下: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以上就是懷孕開病假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女性在懷孕期間如果身體不適,可以在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開相關證明,根據醫生的建議請假。如果懷孕不影響工作,那就按照公司的具體上班規定進行。女性在懷孕期間開病假條有一定風險,如果私自開具假條或者無故曠班,根據勞動合同法,女性的工資會被扣除,嚴重的會被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