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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病假條理由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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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病假條理由怎麼寫?

懷孕病假條理由怎麼寫?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的,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備齊醫師證明和一份書面請假說明(格式跟一般的請假條一樣),說明請假的自身原因即可。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其中《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懷孕的女職工的權利有哪些?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範圍。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女職工在懷孕的初期,如果是還可以工作的,單位也應當對其進行適當的照顧,即適當減輕女職工的工作壓力,儘量不讓其加班等,如果是單位加重懷孕的職工的工作的,職工是可以直接對其進行起訴的,但是如果是職工在懷孕後主動辭職的,就不屬於是單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