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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懷孕開病假條好開嗎?

病假 閱讀(1.92W)

人都是會生病的,有時候發燒就非常的難受了,四肢無力等等,如果已經出入社會工作,那麼是可以休病假的,這是我國勞動法中詳細規定的內容,不僅有病假,還有一些法定的節假日,就比如剛過去的勞動節。那麼關於懷孕開病假條好開嗎?

關於懷孕開病假條好開嗎?

一、懷孕開病假條好開嗎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懷孕開病假條好開嗎的問題解答如下:你這種情況應該做一下心電圖,最好再做一個心臟B超,排除一下圍產期心肌病,或者測量一下血壓,有沒有妊高症的存在,有疾病當然可以開假條,沒病大夫是不能開。

二、長期休病假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及相關檔案

1、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5年05月23日,勞部發(1995)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後,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並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並及時報我部備案。

3、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6]第07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職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第3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中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2、職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症,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於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職工,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患病職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患重病或絕症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由於醫療期制度試行時間不長,尚待進一步完善,請你們在實踐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總結完善。

懷孕開病假條好開嗎的內容小編已經全部整理好了,關於懷孕,本身在勞動合同法中就有規定產假的內容,但是如果只是懷孕還沒有到生產的期間,那麼是不允許請這個假的,但是懷孕期間如果生病,並且又醫院開具的證明,那也可以申請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