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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連著假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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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病假連著假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請病假連著假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請病假連著假期的規定是體病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均包括在內。如請病假人員於9月25日開出長達15天的病假條,其休假天數中,應該包括國慶節假日及雙休日。進入醫療期,必定是請了病假的。即醫療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 醫療期是根據工齡計算的,有期限的不得不僱用的期間。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員工病假是有工資的,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2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再結合《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醫療期是企業不得因員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僱用的保護期間。這個期間與勞動者的實際工齡以及在本企業的工齡有關。依據工齡的長短勞動者可以享受到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而病假是休假的一種,它跟婚假、喪假、產假等法定假相對應。《勞動法》第51條及第62條賦予了勞動者休婚假、喪假、產假的權利,但不是所有的休假期間,都是不得不僱用的期間。例如在婚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就可以終止。

進入醫療期,必定是請了病假的。即醫療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 醫療期是根據工齡計算的,有期限的不得不僱用的期間。而病假沒有期限限制,僅需要醫院出具證明就可以。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

假期間工資的支付以下原則確定: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生活當中可能是自己身體不舒服,突發性的需要進行請病假,但是請病假的時間又連著雙休日,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法定假期,這個時候很多人都會比較困惑,請病假的時間,公休日和法定假期,都應當包括在其中,這在勞動法當中有著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