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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休完病假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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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在面對家庭生活和工作的雙重壓力當中,有些人可能會因為懷孕的原因直接就辭退了當前的工作,但也有人會在休完產假以後就儘快的恢復到工作狀態當中,除了這兩種情況以外,還有些人只不過是在產假到期以後還不想去上班,所以就存在產假休完病假申請的這樣一種想法。

產假休完病假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一、產假休完病假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請病假需要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診斷檢查之後,確需病休的,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病假條),持診斷書按用人單位規定的程式辦理請假手續。提供虛假證明騙取病假用人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解除勞動關係。

《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二、產假分類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 30天/15天(晚育) 15天/30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三)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四)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只要當事人確實是因為身體不適並且也能給單位提供有醫院出具的病假條,單位就沒有理由拒絕女職工病假的請求。但如果不是因為生病的原因,甚至是給單位提供了虛假的病假條,一經發現以後,單位可以按照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