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節假福利>病假>

滯納金是什麼意思

病假 閱讀(1.74W)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會有相應的懲罰措施,滯納金就是其中的一種主要針對經濟上懲罰手段。當納稅人或債務人沒有按時繳款時,會採用滯納金的手段來對納稅人或債務人實行經濟上的制裁和警告。那麼滯納金是什麼意思呢?滯納金的相關情況又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講述。

滯納金是什麼意思

滯納金是什麼意思

一、滯納金

滯納金(OverduePayment)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二、相關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於2017年1月1日,將取消信用卡滯納金。

2016年4月15日,央行釋出《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滯納金,由髮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

三、特點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在一些公用事業領域,也經常會有“滯納金”的發生,如《瀋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規定》中規定,“燃氣使用者無正當理由拒付或拖延繳納燃氣費,按收費通知單規定日期,每超過一日加收應交燃氣費1%的滯納金。”一般認為,包括供氣合同在內的公用事業的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這裡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既然是違約金,那麼對於這筆費用的收取,就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而不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中來規定;如果合同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及比率,則應按照當時銀行的利率收取。

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的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徵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主體、地位發生了變化,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在其職能範圍內廢除了“滯納金”制度,明確了“滯納金”的說法。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對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頒佈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條款作的修訂,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的規定。在《建設部關於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覆函(建辦綜函【2005】120號)》中,建設部明確表示“城市供水企業在具體執行中,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與使用者協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這是國家機關對公用事業中的“滯納金”的第一次明確否定。除此之外,大多數公用事業單位還是保留了“滯納金”制度,這是當今“滯納金氾濫”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行政管理領域的中的滯納金制度,是行政強制執行之一執行罰的一種;而在公用事業領域中的“滯納金”則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後者的“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程序的加快,“滯納金”這一名詞將在民事領域中逐漸退出歷史舞臺,而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我們常說的“違約金”。

四、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五、性質界定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滯納金是什麼意思?滯納金大多是國家機關對於公民採取的強制性和懲罰性措施的一種手段。滯納金具有警示作用,國家機關採用這種手段旨在提供公民遵守信譽,按時繳款,以免對自己的信用造成影響。希望您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按時交納錢款,保護自己的信譽,良好的信譽對您在生活上立足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滯納金的相關資訊,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