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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要求確認為房屋共有權利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房屋產權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並不必然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關於房產案件若干爭議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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