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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不當註冊商標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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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不當註冊商標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撤銷不當註冊商標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般註冊不當商標可以分為兩類,且不同類別在申請撤銷時有不同的要求:

第一類註冊不當商標,是指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是以欺騙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該類商標由商標局撤銷該,或者由其他單位/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且申請沒有時間的限制。

第二類註冊不當商標,是指已經註冊但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標。撤銷該類商標的申請人為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由申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主要注意的是,撤銷該類不當商標的有時間的限制: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但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二、撤銷註冊商標複審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說該商標被他人以不符合商標法規定提起了商標撤銷申請,商標局依法作出決定,當事人不服提出了複審。也就是你所說的“商標撤銷註冊複審”。“待審中”是指還在“等待審查”的意思,也就是“商標撤銷註冊複審等待審查中”。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