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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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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書簽訂的問題注意

購房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在我國的法律和法規中,並未明確規定購房者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必須簽訂《認購書》。從法律上說,認購不是買房的法定前驟,合同也不是認購的必然結果。

簽訂《認購書》表明買房人只能保證其購買意願的真實性,而不能保證無論何種情況都必須簽訂合同購買商品房。如果雙方在《認購書》對房屋的面積、價格、雙方權利義務都做了明確的約定,那麼我們可以認為《認購書》就是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只是把認購書約定的內容具體化;如果《認購書》未明確主要條款,則認購書不具備合同的性質,我們可以把它看作是雙方的意向書。

買房人在簽訂購房《認購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查開發商所提供的認購書中是否有不利於自己的條款。

在簽訂認購書之前,購房者應認真、仔細地審閱認購書,並向銷售人員索取有關房屋的宣傳資料及相關檔案。同時,購房者還應問清楚房屋建築施工的進展情況以及各方面與房屋相關的情況,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將簽訂的合同文字,其中是否有“霸王條款”或與自己購房意圖不符的條款;如無異議,應要求提供或影印作為預訂協議附件,以免將來正式簽約時就預售合同文字內容產生不必要的紛爭,也有助於防止開發商以預售合同內容不能達成一致為由將已升值房屋另外出售他人,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

2、注意認購書中對定金的處理規定。

開發商和購房人經常會為此出現一些糾紛,比如雙方合同沒談成,開發商不退定金;要麼,買方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條件。為防止糾紛的產生,購房者最好與開發商在認購書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就有關合同條款協商不成,最終導致合同無法簽訂的,開發商則應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一五條對此也做了規定。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注意

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於出賣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及登記要求。要求出賣人出具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開發單位與銷售單位及所有權人是否一致、中介代理機構是否具有正式的委託檔案;

2、對於合同的主要內容。

如購置房屋的面積要明確是多少,實際使用面積是多少、交付期限及房屋的質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防止因質量瑕疵而產生糾紛;

3、關於雙方違約責任的約定要公平合理。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些房產開發商往往列出許多有關購房者違約責任的苛刻條款,而總避開其本身違約責任的約定;或雖約定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但有關違約責任之約定顯失公平,對購房者很不利。因此,在與銷售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應要求在合同中明確銷售商的違約責任,應努力爭取雙方在違約責任上的公平。

(三)關於交付房屋

交付房屋也是很重要的,首先,要檢查一下你所接受的房屋與合同附圖是否一致,結構是否和原設計圖相同,房屋面積是否經過房地產部門實際測量,與合同簽訂面積是否有差異。其次,要檢查一下房屋有沒有質量問題,例如該房是否已通過綜合驗收,房屋有無裂縫,是否存在一般的質量問題或主體結構問題。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購房者要堅決予以拒收,此外還要向開發商索取“兩書”,即《認購書》、《合同書》。最後要注意的是交接過程中,要完善交接程式。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如果發現問題,一定要書面記錄下來保留證據。

(四)房屋權屬證書的辦理注意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不動產物權的證據,是對財產擁有或交易事實的確認,在《物權法》第十七條也做了論述,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以登記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的功能有:

1、產權確認功能,指權屬證書確認所有人的所有權,承認並保護房屋與權利人之間的關係;

2、公示功能,指將房屋權利變動的事實向社會公開,用以標示房地產流轉的過程和結果。

因此,買受人在簽訂了買賣合同後,應儘快辦理權屬證書。在合同中約定由開發商統一辦理的,應督促其儘快辦理;沒有約定的,買受人應持有關材料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並登記公示

(五)商品房預售的預告登記注意

商品房預售是一種特殊的買賣行為,是指開發商將正在建造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於標的物現實的不存在,買受人得到的只是房屋建成後取得所有權的一種期待權,其行為是一種風險投資。因此,為避免糾紛的產生、防範風險,買受人應當自預售合同簽訂後進行預告登記。在學理解釋中,預告登記使預售合同具有了物權的性質,是典型的債權物權化,即買受人在預售合同中的權利是一種債權,經過登記後獲得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那麼第三人就無法通過佔有或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也規定了預售登記制度。《物權法》明確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這樣就可以使用預告登記制度防止在商品房交易中出現“一房二賣”情形的發生,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