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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協議管轄的範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然而離婚涉及到了人身關係,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離婚協議中以下約定也是無效的: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家庭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實際爭議有聯絡的地點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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