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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糾紛是否可以協議管轄

侵權責任糾紛可以協議管轄,但只能約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侵權行為造成糾紛的,雙方協商處理糾紛時,可以協議中約定管轄權,但只能約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責任糾紛是否可以協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