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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利息如何承擔?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11W)

一、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利息如何承擔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利息如何承擔?

因工程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承擔利息。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援。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二、建築工程合同無效該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會導致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很多,如發包人沒有取得“三證一書”、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等等。對發包人和承包人來說,建築工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後,最重要的是要怎樣處理。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該相互返還,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法律責任。

但建築工程的結果往往是不可逆轉的,建好就建好了,不可能返還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蔘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要付工程款,但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

若對建築工程合同無效有過錯的,就要賠償對方損失了,例如發包人未經審批導致合同無效的,要適當賠償承包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