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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以採取哪種形式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予以管理

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目前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是業主自行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成立後,可以對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公司予以更換。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84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可以採取哪種形式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