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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工程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03W)

一、處理工程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處理工程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1.雙方協商調解解決,找到當事人以協商的方式達成和解協議,這是最佳解決辦法。

2.非官方第三協調解決,邀請當事人雙方都認可和有一定影響對方的人從中調解。

3.合同仲裁;請求合同管理部門仲裁糾紛解決,如是勞動仲裁則找到勞動局,如是商業糾紛仲裁則找到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等。

4.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二、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

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得到支援,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援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三、工程質量違約的違約責任

(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託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三)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裝置、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工程合同發生違約,可以直接要求違約方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付違約金,合同一經簽訂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違約就要進行協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