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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違約如何處理?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58W)

一、建築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違約如何處理?

建築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違約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生效後,一方未履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未履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等。

對方違約,守約方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合同有約定的金額的,就按這個金額賠償。如果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就按這個方法進行計算違約金的多少。如果違約金約定的過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守約方損失的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不具有經營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證書。倘若承包人無建築工程資質與他人簽訂建築工程合同的,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法律禁止,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類合同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3、建築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建築工程合同除不宜進行招標投標的以外,必須依法依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如因惡意串通、內定招標人、洩露標底等違反招標中標程式,而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合同無效。

4、承包人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若承包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建築工程轉包、分包的,其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5、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三無”建築工程合同。

所謂“三無”建設工程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的標的即建設工程,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辦理報建手續。法律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具備三證,否則建築工程合同無效,但如果在簽訂合同後合理期限內補辦的,合同有效。

6、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建築工程合同的其他無效情形還有:

(1)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築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建築工程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建築工程合同。

(5)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建築工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已完成工程量檢驗合格的,發包人需支付工程款。如因一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若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如雙方協商賠償不成的,可委託建築工程律師到法院訴訟索償。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我國民事主體的利益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