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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16W)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都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除非有特殊約定,一般都是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但是,工程管哼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據“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需要適用特殊的管轄權規範。下面,本站精心為您整理了有關工程糾紛管轄的法律規定。

工程糾紛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未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擬提起的訴請系基於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屬於不動產糾紛,而應當屬於合同糾紛。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故本案應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新頒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專屬管轄,故本案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在民事訴訟法的管轄中,合同管轄是最複雜的。合同管轄首先分兩種:第一種是約定管轄,第二種是無約定管轄。

約定管轄的情況下,約定有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是必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這五個地址內選擇,不得超過這五個地址的範圍。如果選擇的法院所在地不在這五個地址的範圍之類,則認定約定無效。

當有約定並且約定有效的情況下,由約定的法院管轄。

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無約定包括沒有約定和約定無效兩種情況。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被告大多是公司或其他組織,其住所地在民事訴訟法上指的是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承包人是聯合體的,依法各個承包人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時的承包人作為被告,各個被告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同。發包人有權選擇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糾紛的管轄隨之也由發包人選擇。

合同履行地是一個特殊的問題,在買賣合同中有約定履行地和實際履行地的區別,承攬合同中以承攬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但在建築工程並非買賣合同,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承攬合同。所以,在《司法解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這裡的施工行為地是個新概念。

施工行為包括哪些?這是個複雜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施工行為地就是建築物所在地。但也有些特別的情況,如朱樹英在這個問題上有論述:“施工行為地的範圍比較大,如合同約定,工程需要原告墊資進行施工,如果墊資行為發生在原告處,那麼原告就可以把墊資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又如,合同約定工程需要加工鋼屋架,而加工地方在原告所在地,那麼原告同樣可以吧鋼屋架加工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提出訴訟。”從該論述中,施工行為引申成為墊資行為或構件加工地。超出了我們通常理解的施工行為。構件最終會成為實體建築的一部分,構件加工尚可理解的為施工加工。墊資行為是否可以理解為施工行為?施工行為的依據是什麼?

有人認為在施工中,“人力、物力、財力的來源地均可作為施工行為地。如果某個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承包人的墊資行為,那麼因為墊資發生糾紛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除了選擇工程所在地外,亦可選擇墊資資金來源地,即銀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種觀點是從事實發生的財產轉移的角度解釋依據問題,在法律上的邏輯並不嚴密。

有律師分析,墊資合同不是單純的借款合同,雖然承包人為發包人預付工程款類似於借貸行為,但墊資只是承發雙方對工程款支付的一種約定,就合同目的而言,雙方的合意還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本質還是建設工程合同,將其簡單理解為借貸合同未免牽強。

施工行為的依據是施工合同,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墊資條款,依據《司法解釋》,該墊資條款應當認定為有效。而墊資行為是工程款支付的一種特別的形式,該形式雖然加重了承包人的負擔,但實屬市場競爭的無奈之選,符合現在的商業慣例,也符合國際建築行業的慣例。這種特別的工程款支付形式為建設工程施工完成提供了一定的資金支援,具有一定的融通資金的作用,有時對施工任務的完成有積極的作用,其在本質上還是建設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所以,墊資行為可以依合同成為施工行為的一部分,而墊資糾紛可以由原告墊資地的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關於工程糾紛管轄法院的法律規定。與普通民事案件相同,在雙方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管轄法院為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司法解釋,一般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合同履行地一般認為就是工程所在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