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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糾紛能否約定管轄

建設工程法律糾紛能約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法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約定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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