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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首先發包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同時應當排除障礙,使承包人儘快恢復建設工作。發包人還應當賠償承包人在停建、緩建期間的損失,包括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所造成的損失和實際發生的費用。【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80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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