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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合同簽字授權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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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合同簽字授權是怎樣的?

在建設工程的實施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就某個工程專案簽訂發包合同時,代表發包方在合同上簽字的往往會有一名發包代表人,這也是發包方指定的就此項工程代表其行使發包合同權利的責任人,那麼,是不是發包代表人就能夠全權處理所有的工程大小事項,建設工程發包合同簽字授權是怎樣的呢?

一、發包人代表的含義

根據住建部與工商總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中的詞語定義與解釋,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在實踐中,發包人代表不僅代表發包人行使合同權利,還可能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義務,但不管是權利還是義務,應全部基於發包人的授權範圍,發包人代表只能依據發包人的授權範圍履行發包人代表的職責。

二、關於發包人代表授權範圍的約定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以此明確告知承包人,只有特定人在特定許可權內的行為,發包人才予以認可,對發包人和承包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通常為:負責工程建設施工全過程的管理、協調工程質量、各方關係處理、督促指導監理工程師行使職權、現場簽證、稽核工程進度報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及監理工程師(如有)職權範圍外的全部工作。其中,發包人代表對工程檔案及其它發包人與承包人往來檔案的籤認將會直接關係到工程質量和價款等發包人的核心利益,基於發包人代表的職能,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應僅限於不減損發包人權利且不加重發包人責任的純技術性工作,而簽字許可權應僅限於簽署不增加工程造價、不降低工程質量、不增加工期的純技術性檔案等。

此外,將發包人代表的職責限定在純技術性工作這一層面,發包人代表可以依據其自身專業技能,代表發包人對工程設計變更、施工變更以及可能影響造價、影響效果、影響功能、影響工期等的技術性因素進行初步審查和核實,並將初審意見報告給發包人,由發包人綜合各方面情況後進行蓋章確認。

綜上所述,關於建設工程發包合同簽字授權的問題,在發包合同上簽字的發包人代表並不說明其能夠處理工程專案的所有事項,發包方會在合同的專門條款中明確授予發包人代表的許可權,一般情況下,其簽字範圍不包括涉及工程造價、質量和工期的專業性工程施工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