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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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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在工程建築中,一家建築公司如果承建一棟建築,就必須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這個許可證一方面代表公司的能力,證明他們有能力去完成,還有就是能能讓人放心。如果沒有許可證就去承包,那就是違反了法律。那這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什麼,今天本站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發放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都市計畫區的建築工程己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檔案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1999年12月1日辦法的規定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在獲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施工單位還要獲得中國產品強制認證報告,又稱公正檢驗,指兩個相互聯絡的主體之外的某個客體,我們把它叫作第三方。

第三方可以是和兩個主體有聯絡,也可以是獨立於兩個主體之外,是由處於買賣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專職監督檢驗機構),以公正、權威的非當事人身份,根據有關法律、標準或合同所進行的商品檢驗活動。一些特種裝置是需要像特種裝置安全檢驗研究院所提供的第三方檢驗aetv安全閥校驗報告,以證明此產品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是隻要滿足以上八項內容,建築公司才可以承包樓盤等,在半個月內如果符合條件就可以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可以代表一家建築公司的實力,所以判斷一家建築公司的實力水平,這個許可證是最基礎的評判標準。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