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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掛靠糾紛怎麼處理

1、被掛靠者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認定兩者的關係為掛靠關係且被掛靠者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則掛靠者可以要求被掛靠人給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數額必須在被掛靠者已收工程款的範圍內。
2、被掛靠者未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認定兩者的關係為掛靠關係且被掛靠者沒有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則掛靠者不能要求被掛靠者給付工程款。
掛靠者和被掛靠者之間糾紛以解決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糾紛的解決為基礎,所以當承包人與發包人因為工程款產生糾紛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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