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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按其嚴重程度分為什麼 | 官司怎麼打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2.4W)

一、工程質量事故按其嚴重程度分為什麼?官司怎麼打?

工程質量事故按其嚴重程度分為什麼?官司怎麼打?

(一)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範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二)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後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於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注:凡具備國務院釋出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二、工程質量官司怎麼打

(一)立案

工程質量糾紛在立案階段,需要審查的除了《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立案條件外,就案由、管轄等方面需要特別重視和加強審查。合同立案的審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審查案由和審查管轄。

1、審查案由。實踐中,大量建設工程質量合同糾紛是以其他型別合同形式出現,因此不僅要審查基礎合同的形式,還要對基礎合同的內容進行基本審查。

2、審查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質量合同適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二)訴訟前的準備

1、在庭前準備程式中,除進行證據交換和對證據初步質證工作外,通常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工作。

2、在庭前準備中須注意被告的反訴與抗辯問題。

(三)審理

1、對工程質量合同相關手續的審查。

2、對工程質量合同履行過程的審查。

3、對司法鑑定結論一般需要在庭審中進行質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在建築工程中,質量是第一要素,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工程的好壞。工程質量事故按其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嚴重、重大的質量事故。如果工程因質量問題發生事故,負責人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救助傷員,並做好善後。如果雙方因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在訴訟前,我們要準備好證據和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