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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的退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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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是用來保障建築工程質量的一個重要舉措,有了工程質保金的保障雙方業主和施工方都更為放心。工程質保金實際上就是在施工單位完成工程專案之後業主扣押的一部分工程款,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沒有問題,業主會將質保金退還,工程質保金的退還期限是多久?

工程質保金的退還期限是多久?

一、工程質保金的退還期限是多久?

根據《建設工程法》第十條規定,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根據建築法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權益原則確定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確定,由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各方簽收竣工驗收文字日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二、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不同之處

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因保修範圍不同保修期限也有差異。當事人可以約定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法定期限。1999版施工合同中,僅約定質量保修期,並未用缺陷責任期之表述,對於質量保證金返還時間也並未明確。

而參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保修階段包括缺陷責任期與工程保修期,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當然承擔保修義務,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的保修責任與缺陷修復責任是重合的。但質量保證金並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有發包人預先扣留,但仍屬於承包人所有,如果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復,並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後將剩餘部分退還承包人。

施工單位可以向業主提出退還質保金的申請,在核實完申請的14日之內業主應將質保金退還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與業主簽訂一份合約,其中應該明確規定質量問題和質保金的返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