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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為多久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此,從質量保證金的設立目的、規範要求分析,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當以缺陷責任期為宜,同時發、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對缺陷責任期進行約定,可以低於2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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