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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建築工程鑑定 閱讀(1.07W)

一、工程質量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工程質量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證據規定》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所謂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權的法律後果。該制度的確立,是《證據規定》對民事訴訟法新的詮釋,是對我國過去實行的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重大突破。

勿庸置疑,舉證時限制度既有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公平保護,防止證據突襲,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又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防止訴訟拖延。但我們也應看到,舉證時限制度增加了舉證義務人舉證的難度和強度,這在工程造價鑑定資料的舉證方面表現尤甚。在施工單位不瞭解對方抗辯主張的情況下,要求其將案件中可能出現的數百個爭議問題涉及的所有證據提供完整,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有人甚至主張鑑定資料可以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但這顯然違背了《證據規定》的宗旨。

為了有效解決上述矛盾,筆者認為,可以採取以下二種措施:一是適當確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難易程度適當延長,涉及工程造價鑑定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以六十日為宜。二是充分利用證據交換制度和釋明權的行使,引導和協助雙方當事人履行舉證義務。

二、建築工程質量的鑑定方法

現場勘驗檢測是此類鑑定工作的重要方法,不同的是檢測方法有時會帶來不同的鑑定結果。一般並不需要進行所有專案的檢測,一個建築物要測試哪些內容,需要由鑑定人員視工程的複雜程度、資料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房屋的現狀和委託鑑定的目的而定,鑑定規範沒有強制性的內容。

現場檢測不僅費錢費時,有些檢測專案檢測時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還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檢測的內容、範圍和數量必須在開始前向當事方提出來,通過質證的方式明確。

檢測工作必須遵循“必須、夠用”、針對性、規範性、科學性、定量與定性結合以及協商一致的原則。

在日常生活中,會有越來越多的工程會開展起來,那麼在建造的過程中也是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在建造的過程中有偷工減料等違法行為後,也是會對施工單位和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同時工程建造完畢後也是有一定的保修期限,一般是在兩年至五年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