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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稅法規定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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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建築不是一項可以兒戲,可以隨隨便便完成的事情。我國對於建築建築物包括商業住房、橋樑還有一些大型的公共設施的要求都是非常嚴格的,這涉及到人們的生命安全,不得不加以重視。其中,有一個法律詞彙叫做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保金稅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工程質保金稅法規定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單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專案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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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

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以上就是關於工程質保金稅法規定的主要內容。依據上文,我們可以非常明確的認識到,工程質量保證金顧名思義,就是對工程質量保證的費用。現今國家對建築稽核越來越嚴格,大家應該嚴格遵守,不提倡隨便建築。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