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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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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期其實是針對工程修建完成以後,有一些分部工程的質量保證期的最低規定。一般情況下,生活當中任何一項物品從生產出來到日後的使用過程當中,在一段時間之內如果出現什麼問題的話,那麼只要在質保的期限之內就可以無償進行返修的,工程質量也是如此。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程質保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工程質保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程質保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題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專案;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確定”。

第二,國務院《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建設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題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供暖氣、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見法律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房屋的基礎建設工程,地基和主體結構工程,其保修期為建築物的合理壽命年限。這個合理壽命年限應當與建築產品的壽命相一致。

二、 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按照我國建築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工程質保期的使用時間的限制都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質保期時間最長的為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分項工程的防滲漏,這些質保期為五年。裝修工程的質保期為兩年,質保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