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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案底可以消除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2W)
拘役案底可以消除嗎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是《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中主刑的一種,拘禁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到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因此,被判處了拘役刑罰意味著已經構成了犯罪,應當由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依法進行登記,是不能消除案底的。犯罪的時候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並且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依法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