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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鑑定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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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鑑定的方法:

工程質量事故鑑定的方法有哪些?

1、司法鑑定必須交由法定部門進行

法定部門指兩種情況,一種是相關部門已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規定其作為鑑定部門,例如國家建設部曾頒佈《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工作規定》,規定各地縣級以上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是質量爭議或等級評定的鑑定檢測機構。另一種情況是尚無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定鑑定部門,則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部門,這也屬於法定部門。要注意的是:如有法律規定的法定部門,則不可隨意指定其它部門鑑定。

2、當事人如在合同中約定鑑定單位的應從其約定

有不少建設工程合同在簽約時已對萬一出現質量等級或其它爭議的專業鑑定單位作出明確約定。一旦出現糾紛形成訴訟需要進行鑑定時,只要被約定的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根據從約原則,應當由約定的鑑定單位進行鑑定。在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聯合推薦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通用條款第15條第2款明確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質量爭議的鑑定部門作出約定,其目的是為了雙方事先對可能需要鑑定的事由及其鑑定單位作出約定,並使雙方都能信服由其選定的鑑定單位的評判意見,以利於發生爭議後的妥善處理。

3、緊急情況下應及時委託鑑定部門作出鑑定結論

如前所述,鑑定結論其法律意義是一份效力相對較高的證據,用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若質量問題變成為緊急情況時,當事人應提高證據意識,在緊急情況下應及時委託有資質的鑑定部門作出情況鑑定或者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以防證據滅失或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在緊急情況下消除而難以留下證據。在第一時間留下的證據或事實,是最能夠反映事物本質面貌的,同時有利於區分施工過程中各方參與主體的不同過錯和不同責任。緊急情況下,單方委託的鑑定單位所形成的鑑定結論,只要鑑定單位本身具有相應的資質,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2條第1款:“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的規定,其鑑定結論可以得到法院的確認。

4、要大力加強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原始資料積累和保管

涉及工程質量責任的許多事實表明,如果出現了質量缺陷致人損害而發生訴訟,法律規定要由產品的製造者,也即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自己舉證,這是法律加重施工單位民事責任在舉證方面的體現。因此,廣大施工企業要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隨時蒐集、積累相關資料,對自己嚴格按規範操作留下證據。由於證據是一個專門的法律問題,施工單位對完成此項工作時遇有困難,應委託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完成,這也是律師在建設工程領域提供非訴訟服務的一個新的業務。這些業務包括工程建設過程中所有隱蔽工程驗收手續的證明、設計變更的簽收和實施記錄、包括竣工時設計變更在竣工圖上標註說明等等有關工程質量的原始材料,要從證據角度專業蒐集,專人保管,不得散失。所有的建設工程當事人都應當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的法律責任意識,加強履約管理和資料管理,才能適應國家法律對工程質量的新規定、新要求,才能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同時,確保自己在萬一出現的工程質量事故和缺陷責任認定時佔據主動。

在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監督確定各方的責任。工程質量事故鑑定的方法主要有以上四種,若當時人在簽署的工程合同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於沒有約定的情形,由相關單位制定鑑定機構。若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委託鑑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