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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應該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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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應該由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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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該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和第57條的規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由醫療機構承擔的。這是因為,醫務人員是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行為是執行醫療機構工作的職務行為,由於職務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理應由醫療機構承擔。因此只要滿足以下條件,醫療機構就須承擔其醫務人員的替代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得以自己沒有選人不當或者已經盡到監督職責而推卸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