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解答>非法行醫糾紛律師解答>

應該怎樣界定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

一、應該怎樣界定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

應該怎樣界定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

一)醫療糾紛的界定標準

1、主體為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是產生於醫患之間的糾紛,其他人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如病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不服或衛生局的處理決定不服,是衛生行政機關及鑑定機構理患者的糾紛,矛盾不在醫患之間,不屬於醫療糾紛的範疇。再如傷害案件的肇事者對醫療後果不滿,要求醫院與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嚴格地講,也不是醫患糾紛,若確實存在醫療過失並應該由醫院承擔責任,也必須為患者的名義提請處理。

2、客體為患者的人身僅主要是生命權或健康權。

一般醫療糾紛都是以患方認為自己的生命權或健康受到了侵害為基礎的。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經診療護理過程,病人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後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後果的隱患,並且這種不良後果的產生被患方認為是由醫方的過失所造成。當上述兩點同時具備時,便產生了醫療糾紛。

3、存在於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糾紛必須是針對診療護理所產生的不良後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醫患糾紛不屬於醫療糾紛。

二)醫療事故的界定標準

1、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2、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3、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損害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由此可見,醫療糾紛跟醫療事故是兩回事,就像有的時候醫院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但是現有的醫學水平無法挽救患者生命,家屬因此追究醫院的責任,由此引發的糾紛是屬於醫療糾紛,但這種情況下醫院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