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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職務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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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職務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殘疾人都應當具備相應的監護人進行監護,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以及心理健康。那麼,對於監護人的職責來說,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若是監護人不符養育、教育、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等職責時,監護人的資質將會受到威脅。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一、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1、監護人負責養育被監護人、教育被監護人。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維護被監護人的權利與合法利益。

3、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4、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監護人有該等行為時,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另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二、什麼是監護人呢?

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督保護人,代替或協助被監護人從事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教育、約束被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生父、生母就是他(她)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依法被他人收養,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為其監護人。如果父母都健在,則父母都是監護人,共同行使監護權。如一方去世或無監護能力,則另一方為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包括一方死亡,另一方沒有監護能力),由下列入員中有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如果沒有近親屬等,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一種合法的職位,同時就應當具有相應的職責。被監護人在社會上也是應當受到平等的對待,與此同時身為監護人的一方就應當儘量維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當然被監護人之所以需要監護人進行監護,也是因為被監護人在社會上是屬於弱勢群體,需要受到相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