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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方讓探視孩子不讓帶走孩子是否合理

子女撫養 閱讀(2.11W)

一、離婚對方讓探視孩子不讓帶走孩子是否合理

離婚對方讓探視孩子不讓帶走孩子是否合理

合理,在探視孩子的時候,本來就不能不經過對方的同意直接帶走孩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很多人其實只是在探望孩子的過程當中,把孩子帶出去和孩子簡單的相處一會兒,然後還會把孩子給送回來的,但是有些人就不允許對方這樣做,探視也只是短暫性的讓當事人看看孩子而已,這樣的做法談不上不合理,但是可能會潛移默化影響孩子的成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