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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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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

實踐中存在多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賠償權利人與《民法典》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故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因交通事故、故意傷害(殺人)等造成的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一般應該均分。理由:首先,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物質損失,其計算依據中直接的一個指標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純收入。這些財產在死者正常死亡後最終會被繼承。其次,死者的近親屬是導致死亡的侵權行為的間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給他們帶來痛苦,也使他們喪失了未來可以預期繼承的遺產。再次,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我國雖無明文規定,但對於死者身後的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卻不乏先例。如《保險法》有所規定。保險金是被保險人死亡後獲得的賠償,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相近。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基本原則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關係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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