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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麼可以脫離撫養義務?

子女撫養 閱讀(2.9W)

當代社會,撫養義務在我國法律上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是有父母進行的,但是實際上存在著一種情況就是想要脫離扶養義務,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麼可以脫離撫養義務?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麼可以脫離撫養義務?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麼可以脫離撫養義務?

不能脫離母子贍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是必須履行的,任何人無權也不能脫離贍養義務。即使子女無物質能力贍養父母,也應該在精神贍養層面盡義務,給老人以精神慰藉。

如果是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母與繼子,既然是一種擬製血親,成年繼子與繼母關係惡化,經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母子關係的。即便如此,由繼母撫養長大的繼子,仍不能免除其贍養之責,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母,應給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費。

二、孩子撫養權問題:

1、子女不足2週歲;

記者瞭解到,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孩子已滿10週歲;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國婚姻法[2] 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3] 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首先小編可以確定的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他是一種法定上的義務,因此脫離撫養義務是不能夠進行的,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我國是不能夠脫離扶養義務的。具體的大家可以再在當地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