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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撫養關係如何認定

子女撫養 閱讀(2.5W)

繼父母子女撫養關係如何認定

一、繼父母子女撫養關係如何認定

我國 《婚姻法》第26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係,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結婚;二是由於生父母離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結婚形成的。子女對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夫或妻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繼子女。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有三種: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係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撫養教育,此類關係亦屬於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係,具有法律上的擬製直系血親關係,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二、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間的撫養關係

第一,撫養教育關係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這是《婚姻法》第26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並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撫養教育關係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撫養的真實含義。

第三,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對於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但在實踐中目前並不能完全因為撫養時間短就否認形成撫養關係,只是若撫養時間不長,比如只有1、2年,認定撫養關係時就必須特別慎重,需要考慮具體案情和權利義務的對等等因素。另外,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於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而繼父母又不願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

在現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事業予以照料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後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點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