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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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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離婚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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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是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若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成為擬製血親,那麼繼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