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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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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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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撫養關係的確定


婚姻法對在什麼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才算形成撫養關係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比如有如下幾種觀點: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係。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係。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而只是一種姻親關係。

繼子女和現在的夫妻或者母親沒有血緣上的關係,為了確定這類父母與子女的關係,需要進行法律的約定,就是上戶口,有了戶口也就受到了法律的認可,進而可以確定撫養關係,對孩子和父母都是很有好處的。因此,大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一定要確定撫養關係和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