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有探視權嗎

子女撫養 閱讀(2.01W)

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有探視權嗎

一、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有探視權嗎

離婚後一方不需要對方付孩子撫養費,是權利的放棄;但對方的探視權屬法定的,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不能因此剝奪,對方仍有探視權。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具體的“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尚未治癒的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二、孩子不願意執行探視權怎麼辦

滿8歲的子女不願意被探視的話,則沒有辦法,也不能夠申請強制執行,因為子女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

1、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裡所說的強制執行的物件,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為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8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徵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只要探視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內,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探視其實是對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種安撫的效果,對於子女來講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存在一些對子女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