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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後不讓對方探視合法合理嗎

子女撫養 閱讀(1.9W)

離異後不讓對方探視合法合理嗎

通常情況下,離婚都是因為雙方日常生活中存在著重大矛盾,關係相對較差,因此在離異後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就成為一大常見現象。但是不讓對方探視孩子似乎在道德上說不通,那麼法律有沒有針對這一方面進行明確的約束,如果對方不讓自己探視孩子的話又該通過什麼方式解決問題呢。

一、離異後不讓對方探視合理嗎

不合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由此可知,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當然,一般來說,離婚爭議解決後,一般除非必要是不會訴至法院強制行使探視權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跟對方進行溝通,還可以跟對方家裡的老人溝通,藉以獲得支援。

探視權基於法理而定,也合乎人情,保護父母的權利,更考慮孩子的成長。為人父母沒有不希望時時看到自己孩子的,卻出於各種客觀原因不能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連見面都受到阻礙那將會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如果您遇到這類問題,沉默忍受不是解決矛盾的方法,只會疏遠您和孩子的距離,此時您不妨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維護權益。

二、什麼是子女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產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探視權的設定意圖,平常人們在遇到阻撓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時候,通常都是說自己的探視權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誤以為探視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孩子的成長中父與母缺一不可,正是基於這種原因,所以從法律上給了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層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孩子直接接觸到父母雙方,所以探視權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

正是基於這種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法律上並沒有嚴格規定怎麼探視或什麼時候探視,具體事宜應當根據孩子的時間和心理由父母商議,只有父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才由法院判決。

綜上,如果雙方離異後不讓對方探視自己的孩子是屬於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探視權,法律對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擁有孩子的探視權是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的。因此,不妨礙對方的探視權,讓孩子有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才是各位家長需要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