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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行使探望權幾天?

子女撫養 閱讀(9.61K)

有孩子的家庭離婚後,一般孩子都歸女方直接撫養,而男方承擔撫養費之外,可以探視孩子,這個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的。針對探視的方式、時間,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女方不得阻擾探視權的行使,那麼,離婚一方行使探望權幾天?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離婚一方行使探望權幾天?

一、離婚一方行使探望權幾天?

探視時間在法律上並無規定,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即可。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探望權。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絡、會面、交流等權利。具有權利主體的單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財產性三個基本特徵。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實踐中,探望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暫時性的探望,這種方式時間短,方式靈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領走子女並按時送回該子女,這種方式探望時間長。

二、探視權強制執行方面要注意什麼?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裡強制執行的物件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綜上所述,探視權是離婚後支付撫養費一方的權利,這個對方不得剝奪。至於離婚一方行使探望權幾天,沒有明文法律規定。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如果談到好的話,男方可以將孩子帶回家照顧一段時間。當然,男方的探視條件不具備的話,女方可以拒絕,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