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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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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權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探望權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法院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為。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採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二、解決探望權執行難的措施有哪些?

1、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受阻的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

2、規定探望權受阻可成為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訴訟理由。當然在探望權制度上還應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利父母子女關係的教育,不宜將夫妻間的對立情緒傳染給未成年子女等。

3、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人身權利,如果撫養人故意設定探望障礙,使得探望人見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判令精神損害賠償既可以補償探望權人不能行使探望權所受到的傷害,也可約束撫養人履行協助義務。

4、正確適用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罪。既然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應負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極少適用這項規定,沒有運用最具強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證法院判決的執行,使一些“軟對抗”的被執行人,使得這項法律規定形同虛設。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與阻礙執行者,要堅決制裁。立法上要儘快明確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式。

在當代社會離婚的時候,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已經做出了確定,那麼對於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是享有探視的權利的,這種探望權利在法律當中規定是必須有相關的人員協助進行,如果不協助進行,可以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