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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強制執行申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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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是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對孩子的探望,聯絡,短期交往的形式,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但是在生活中因為夫妻的矛盾使得離婚後另一方並沒有機會去探望。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探望權強制實施,很多人對於探望權強制執行申請的原則並不是很瞭解。

探望權強制執行申請的原則

一、依法切實執行的原則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執行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不得采用恐嚇、威脅等不法手段;不得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時間等具體內容,而應當依法保障判決書內容的切實實現,維護法律與司法的權威。

二、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

我國在修改婚姻法時之所以規定探望權,應是立法機關考慮到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父母與子女的正常的接觸與聯絡,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因此,在執行中應以此為導向,儘可能保障父母雙方與子女正常接觸與聯絡的渠道,保證子女獲得父母的關愛。

三、教育為主原則

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時,應對過錯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與疏導,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爭取其提高認識、自覺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可能對子女帶來的影響。要做過細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阻礙、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探望權的實現也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當事人能夠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氛圍,主動履行協助義務,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四、強制措施恰當原則

具體是指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中以說服教育作思想工作為主,但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人,也可以適當的採取強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會受到妨害民事訴訟的訓誡、罰款、拘留等懲罰,同時“對拒不履行判決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極具法律威懾性的規定,也可以確保這類案件得以執行。但如果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處罰,必然不利於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應慎用。

離婚不僅是夫妻雙方的事情還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問題。撫養權是否定的義務,任何人都不能非法禁止。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能強制另一方不去探望孩子。如果被禁止探望孩子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實施探望權來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