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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房產糾紛如何避免 | 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再婚 閱讀(2.11W)

一、如何避免再婚房產糾紛

再婚房產糾紛如何避免?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再婚家庭中往往一方或雙方都有婚前房產,公證員建議,諸如房產、車輛這類能夠從登記證書標明取得時間可以確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不需要做財產約定,但也不要在婚後為了維護家庭穩定輕易將婚前財產變成共有財產,畢竟再婚家庭因為贍養老人、撫育幫扶孩子等都很容易形成矛盾,也容易導致再婚家庭破裂,因此,如果沒有其它特殊情況,還是完完全全留在自己手裡比較“保險”。

我國法律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只屬於一方所有。一旦婚後發生財產糾紛,房產證、私家車輛都可以找到時間證據,因為我國對此實行的是登記制度。有價證券等也可以依靠交易記錄來做出歸屬判斷。但是很多家庭財產是無法界定所有權,很容易發生糾紛的。比如夫妻兩人共同經營的實業,比如飯店、公司等,由於這些資產的流動性很強,事後根本無法判斷婚前是多少價值,婚後又發生了多大變化。還有銀行存單的問題,事後也很難處理。若一張存單一直沒有變動,那是可以通過存款時間判定的,但若是婚後發生了轉存等情況,那麼就說不清楚了。

二、關於房產糾紛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後,對於中關於房屋產權歸屬問題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規定。

第一個規定是關於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權屬的認定。《解釋》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防止了家庭財產的流失,同時也會杜絕和打擊那些想靠婚姻形式撈取錢財的惡劣思想。

第二個規定是關於婚前個人按揭買房的,離婚時房屋權屬的認定。《解釋》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對於這條規定,上海司法審判實踐過程中在《解釋三》出臺前已經按照本條規定的原則處理具體案件了,所以對於該條規定對於在上海進行離婚訴訟的當事人來說並不屬於新的規定。

第三個規定是關於一方不經配偶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的,另一方主張房產爭議的處理。《解釋》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該條規定可以說是有效的保護了無辜配偶一方的利益,也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

第四個規定是關於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的處理。《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解釋中的該條規定進一步表明婚姻家庭領域涉及到財產權屬的協議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並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

綜上所述,再婚房產糾紛也是房產糾紛的一種,也要遵循關於房產糾紛的法律規定來解決,房產糾紛大多是需要經過法庭審理的,在當事人的心中無論怎麼分自己都是吃虧的,只要經過法庭審理的才是公平的。法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審理房產糾紛當事人這個時候就需要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辯護,並給出自己相應的法律建議,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